国民健康保险

国保年金课(电话:620-1631)
日本的健康保险制度实行任何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共医疗保险的“国民全员保险制度”。该制度保障参保人生病或受伤时,不致为了医疗费而泱及生活,从而能够安心接受治疗,它是各参保人平时从各自的收入中相应地拿出一定的钱款,合在一起,相互扶持帮助的一种制度。
如果是在公司工作,参加该公司或公司所属行业的保险。这种情况,请与公司的庶务或者厚生负责人(健康福利负责人)确认。(这称为社会保险)
除参加上述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和市内居民均参加国民健康保险。
进行外国人登记且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同样为其参保对象。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能参加,但可根据1年以上在职证明书或在学证明书并审查其居住条件的基础上视情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请于14日内办理相应手续。

参保

  1. 转入(入境)茨木市时、
  2. 退出企业的健康保险时、
  3. 生产孩子时、
  4. 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时

退保

  1. 从茨木市转出(出国)时※再次入境的除外、
  2. 参加公司、企业的健康保险时、
  3. 死亡时、
  4. 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时

其他情况

  1. 住所、家庭成员发生变更时、
  2.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所登记内容出现变更时

保险金的缴纳

缴纳单6月份送出,请于缴纳期限月的月末前缴讫。可到就近的金融机构窗口缴纳。另外还可从金融机构的存款机自动缴纳。

接受医疗的方式

自己负担额加保险支付

在接受诊疗时,请务必向医疗机构出示保险证。生病、受伤等所需医疗费的70%由国民健康保险负担,另外的30%由个人在治疗时使用现金支付。以下行为不能作为国民健康保险给付的对象。

  1. 保险对象以外的治疗行为、
  2. 健康状况诊断、
  3. 预防注射、
  4. 美容整形、
  5. 正常的分娩、
  6. 牙齿矫正、
  7. 以经济上的理由而实施的避孕手术

高额疗养费的支付

在生病或受伤时,个人支付额超过规定额度的时候,可以根据申请将超额部分作为高额疗养费返还。

生育一次性给付金

国民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在生产时,1个出生婴儿可以得到的生育一次性给付金。如果是妊娠4个月(84日)以上,即使死胎、流产亦与给付。

葬祭费

被保险者在死亡时,支付给行葬的人。

外国留学生医疗费补助制度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留学生事业计划课(电话:03-5520-6030)
该制度即补助外国留学生因生病或受伤在我国的保健医疗机构所支付的医疗费的一部分。关于详情敬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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